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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教務處
| 公告主旨 | 教育部函有關持高級中學合格證書是否具備國民中學同科教師資格,以及退休任教年資中斷是否需重新申請證書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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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教學組長 |
| 公告類別 | 教務處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55 |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復貴局115年8月14日新北教中字第1151589255號函。 二、自68年師範教育法訂定發布以來,師資培育制度皆配合各 時期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據以培育教師必要之專業知 能與素養。現行師資培育制度,係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以及「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基準」所訂定,合先敘明。 三、參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 習辦法」第36條第1項、本部85年12月6日臺(85)師(三)字 第851076963號函釋意旨,早年依原「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 定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 教育實習辦法」取得證書者,於中等學校(國中、高中、高 職)任教同一學科,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相互轉任時,免重 新資格檢定及核發證書。惟依現行師資培育制度,「中等 8 第 1 頁,共 2 頁 學校」包含「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即現行培 育制度已無前開轉任需求及相關規定。 四、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以及退休教師再任之權益,參照早 年轉任機制之意旨,依原「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 辦法」取得「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者,倘於退休後再重任教職(如:擔任代理教師),無論退 休前是否曾經轉任,其所持教師證書之現行實質效力,皆 視同具有現行中等學校同一學科之教師資格,不因其退休 後中斷教學工作而有異。 五、有關貴局所詢個案,請依前開原則辦理,至於教師敘薪及 聘任作業等相關事宜,仍請貴局秉權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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