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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本市兼任行政代理教師休假年資認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辦理。
二、依112年6月19日修正之聘任辦法第16-2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代理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給予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同條第2項第5款規定:「第二項第二款慰勞假及前項休假年資,得併計代理教師於其他學校任教年資。」。
三、又,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
四、另,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10年10月31日教中(人)字第1100598443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之休假年資,於不重複採計之前提下,均係按月採計,該段連續服務期間之始月或末月非服務整月者,仍以1個月之年資採計。教育人員休假年資採計亦比照辦理。
五、援上,為鼓勵本市代理教師久任,以維持學校師資穩定,參採前揭書函、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聘任辦法第16-2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本市兼任行政代理教師之休假統一併計其於其他學校任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