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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行政院111年7月15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一、依基隆市政府111年7月20的基府人考貳字第1110128273號書函轉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3號函辦理。
二、旨揭給假辦法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陪產假」修正名稱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
(二)明定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