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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執行程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76259號函辦理。
二、 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已於109年6月30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三、 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專審會辦法辦理。
四、 查專審會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專審會
進行調查或輔導時,應自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名單中遴選調查員或輔導員;不得遴聘非人才庫以外之人員參與調查或輔導。
五、 再查專審會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輔導小組之輔導員,應至少包括具有第10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資格各1人;請各主管機關依專審會辦法第9條組成輔導小組,遴選輔導員時,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專審會辦法之規定。
六、 學校申請各主管機關專審會調查,倘經專審會調查後,認有輔導之可能,依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師疑似有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專審會輔導。」;不得交回學校輔導。
七、 另依專審會辦法第20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組成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
八、 檢附專審會辦法QA彙整表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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